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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勝緒電氣有限公司2017年防雷裝置檢測專業儀器設備裝備明細/防雷檢測專業儀器箱產品依據國家氣象局31號令《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研發配置,設備配置齊全,符合計量標準要求。設計選型合理,可滿足國家法定計量檢測單位計量標定,易于掌握,操作方便,適于現場檢測使用。
更新時間: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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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勝緒電氣有限公司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檢測設備系列產品依據國家氣象局31號令《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研發配置,設備配置齊全,符合計量標準要求。設計選型合理,可滿足國家法定計量檢測單位計量標定,易于掌握,操作方便,適于現場檢測使用。可適用于用于避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驗收檢測、過壓器件運行監測、機房環境檢測、建審項目檢測、雷電災害調查等機構使用。
2017年防雷裝置檢測專業儀器設備裝備明細/防雷檢測專業儀器箱
序號;儀器設備名稱;主要性能要求
1.激光測距儀:量程:0-150m
2.測厚儀:金屬厚度測量,超聲波
3.經緯儀:量程:0-360°,分辨率:2″
4.拉力計:量程:0-40kgf
5.可燃氣體測試儀:適用氣體:可燃氣體
6.接地電阻測試儀:測試電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7.大地網測試儀:測試電流:>3A,分辨率:0.001~99.999Ω,頻率可選
8.土壤電阻率測試儀:四線法測量,測試電流:>20mA(正弦波)分辨率:0.01Ω
9.等電位測試儀:測試電流: ≥1A,四線法測試,分辨率:0.001Ω,具備大容量鋰電池
10.環路電阻測試儀:電阻測量分辨率:0.001Ω,電流測量分辨率:1μA
11.防雷元件測試儀:測試器件:MOV,具備大容量鋰電池
12.絕緣電阻測試儀:0-1000MΩ
13.電磁屏蔽測試設備:屏蔽發生器、屏蔽接收器
14.頻譜分析儀:9 kHz ~ 6.2 GHz頻率范圍 ,-160 dBm ~ +20 dBm動態范圍
15.表面阻抗測試儀:測量范圍:103-1010Ω
16.靜電電位測試儀:測量范圍:±20kv
17.剩磁測試儀:靜態磁場強度測量,量程:0-200mT
18.高斯計:量程:0-100mT
19.紅外線測溫儀:-60℃~860℃
20.數字萬用表:電壓、電流、電阻測量,分辨率:3位半
21.高性能數字萬用表:電壓、電流、電阻測量,分辨率:6位半
22.智能對講終端:含GPS定位、對講、語音通話、軌跡定位、圖像采集、傳輸等功能
23.GPS:GPS定位
24.防爆對講機:防爆對講
25.標準電阻:10-3~105歐姆,功率1/2w,線繞型
26.鋼卷尺:分辨率:0.01m
27.游標卡尺:量程:0-150mm
28.檢測儀器箱:選購配置,用于上述設備的攜帶與存儲
2017年防雷裝置檢測專業儀器設備裝備明細/防雷檢測專業儀器箱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可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類、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可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
丙級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可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裝置和小型內部防雷裝置的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專業設備;防雷檢測儀器設備、防雷裝置檢測專業儀器;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
上海勝緒電氣有限公司防雷裝置檢測專業設備系列,設備配置齊全,符合標準。設計選型合理,可滿足國家法定計量檢測單位計量標定,易于掌握,操作方便,適于現場使用。可適用于用于避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驗收檢測、過壓器件運行監測、機房環境檢測、建審項目檢測、雷電災害調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防雷檢測專業儀器箱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
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